夫妻离婚后,私下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签字按了手印,没有公证,请问这份补充协议有效吗?
您好,离婚后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协议离婚后,因为《离婚协议》上的条款约定的不明确,或者种种原因需要对原有的离婚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很多人都会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离婚后私下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协议即为有效。即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后再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约定不以离婚登记为前提,故不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此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在双方合意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协议离婚后,仅就其中财产部分的约定反悔了,并且重新达成了补充协议,就某项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那么只要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反悔了,关于抚养费的重新调整后作出了新的约定。由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法院一般会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达成协议时必已权衡利弊而自愿受其约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补充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重新约定应被认定合法有效,双方也应按照补充协议来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