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什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予以回复。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6、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7、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8、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9、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10、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11、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我国的相关规定,在接到这类受理的七日内就要予以回复。做出相应的法律援助结果的通知。当然提出援助的人也要积极地上报自身的材料,将自己的真实信息和真实情况进行详细的书写,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回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