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分家是什么法律关系

养老问题不可回避,但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农村的比率更高。经笔者调查发现,一些人不赡养老人主要缘自6种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父母。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这样势必将父母积攒的财产转化为子女的财产。以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这是与法律相悖的。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分家,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是不帮照料晚辈的不赡养。不少年轻夫妇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全推给父母。如果老人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平衡,个别子女即认为长辈厚此薄彼,以为父母照顾了谁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五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其实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推脱法定的赡养义务。

六是户口不在本户不愿赡养。一些家庭由于兄弟多或父母亲有劳动能力等原因,父母另立户口簿。等父母年老病弱,生活困难,要求儿女赡养时,有的子女认为其户口不在本户,不愿赡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老人虽然另立户或户口在其他兄弟的户籍里,其所有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