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政府审计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形式
1、立法体制。在立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例如,英国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初期,审计监督主要由财政部执行,议会的监督是间接的,无法真正体现立法监督思想,审计效率不高。19世纪60年代,随着英国海外殖民地扩张,需要审查的账目激增,迫切需要立法性质的经济监督普及到包括海军部和陆军部在内的一切行政机构。在这种情况下,1866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案》规定政府的支出应由议会给予信用,政府的决算应受议会审核。决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议会推选,其构成反映议会的构成,这样审计监督完全处于议会的掌控之下,充分体现了立法监督精神。与英国国家审计署相同体制的还有美国审计总署,加拿大审计公署等,它们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2、司法体制。在司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例如,法国的审计法院,在中世纪,法国王宫内就已设有从事财政工作的官员。由于财政是国家的命脉,并且国王对下属缺乏信任,所以设有专门发布财政命令的拨款人和从事记账及出纳等业务活动的会计人员,两者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和监督。国王菲力浦五世于1320年发布谕旨,成立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审计机构——审计法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管理的需要以及现代国家各个职能和司法机构的逐步完善,拿破仑于1807年9月,通过法律的形式,成立了审计法院,这就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审计法院。与法国相同的还有意大利、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等,它们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权威性较高。与立法型国家审计相比,司法型国家审计更加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人享有某些司法职权。3、独立体制。在独立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的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4、行政体制。在行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以便保证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例如,巴基斯坦审计长公署,沙特阿拉伯王国审计总局,瑞典审计局和中国国家审计署等。综观以上几种的审计模式,那么我国应选择哪种更适合自己的国情呢?这就要对各种审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选择合适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