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班十多年,单位如何处理

冒名顶替上班十多年,单位对冒名顶替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受害者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定是伪造证件罪,相关配合造假的人,渎职罪还有受贿罪。冒名顶替案的性质可分三个层次:

1,在民法层面,冒名顶替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

2,在刑法层面,如果利用冒名顶替从事诈骗活动,则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3,宪法问题,被侵犯了受教育权或者某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权利。这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对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可能具有不同层次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