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伊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森工集团及其林业局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产党员、***青团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家乡,宣传家乡,做文明有礼伊春人;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互相尊重,孝老爱亲,邻里和睦;
(三)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四)全民阅读,文明阅读,终身学习;
(五)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维护和谐医疗秩序;
(六)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诚信用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
(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货真价实,礼貌待客;
(八)遵守公***礼仪,举止得当,着装得体;
(九)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
(十)移风易俗,破除婚丧祭贺等方面的陈规陋习;
(十一)鼓励分餐,使用公勺公筷,文明用餐,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十二)不吸烟、不劝烟,不酗酒、不劝酒;
(十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生成;
(十四)践行健康环保生活方式,低碳出行,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十五)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七)其他文明行为。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良好的生态价值观,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维护小兴安岭生态平衡。
不得违法捕捉、伤害、猎杀依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掠青,合理采摘蓝莓、松塔、榛子、五味子等林、药产品,不得在非采集期用割折枝条的方法采集兴安杜鹃和刺嫩芽等植物。
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旅游,遵守景区秩序,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设施。
本市公民应当增强城市自豪感,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主动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及优秀旅游资源,耐心热情回答问询。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增强国家领土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树立国防观念,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第十二条 各民族同胞应当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
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尊重鄂伦春族、朝鲜族、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礼仪禁忌。第十三条 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尊重、关爱军人及其家属。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见义勇为行为、拾金不昧行为。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