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六)偿付能力信息;
(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八)重大事项信息;
(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和监事简历;
(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二)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敞口及其简要说明,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简要说明;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