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的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受害人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受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损害的,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但司法机关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该损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了司法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其中,受害人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受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损害,可以向国家提出司法赔偿申请,请求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而司法机关在承担司法职责时,以错误、过失、怠忽等导致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90日内进行调查,对其认为应当赔偿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15日内通知受害人。对不予赔偿或者仅部分赔偿的决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该损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予赔偿。但是,这一证明应当是客观、充分、可信的,否则,受害人仍有权获得司法赔偿。
申请司法赔偿需要注意哪些细节?申请司法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一是申请时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判决书、执行裁定、公安机关调查报告等;二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如实陈述事实、要求和理由,同时注明个人联系方式;三是严格遵守申请期限,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四是耐心等待调查处理结果,并对呈现的调解决定认真审核是否公正合理。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承担责任的一种体现,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申请司法赔偿时,需要注意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遵守申请期限、耐心等待调查处理结果等细节,以加强自身的申请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受害人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受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损害的,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但是,司法机关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该损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