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在没有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就不构成犯罪,有没有这条规定
有这条规定。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分析
间接故意的成立也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性质、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刑法所规定的特定事实等。在这些认识的内容上,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并无不同。但是,在认识的程度上,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却存在着差别。与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不同,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意为之,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对于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从而也就无从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持间接故意。可见,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其认识的结果发生的概率是要小于直接故意的。只是,在行为人自认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并加以放任,而客观上这种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时,由于能够认定放任心态,所以并不妨碍行为人仅成立间接故意。这也充分说明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对立统一关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同时意志因素又对认识因素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就是听其自然,听之任之,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换言之,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只要行为人并非希望结果不发生,而是在心理上能够接受结果的发生,就属于放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