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意外医疗保险
门诊意外医疗保险的内容如下:
1. 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 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年度内累计支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 参保人员需保管好门诊医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4. 特殊病门诊就医:恶性肿瘤放射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药,需在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参照住院结算。
5. 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享受退休后医保报销。
门诊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1、意外伤害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2、门诊手术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进行门诊手术,相关的手术费用也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药品费用: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中所需药品费用,通常也包含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4、辅助检查费用:包括X光、CT、MRI等因意外伤害必要的辅助检查费用;
5、特定项目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可能还包括理疗费、石膏费等特定项目的费用。
综上所述,门诊意外医疗保险涵盖了门急诊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结算比例为报销50%、年度最高报销额2万元,要求参保人员妥善保管医疗单据,并规定了特殊病门诊就医和满足条件者的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