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权获得辩护权”的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权的原则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其二,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