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益应如何纳税求解答

例: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各方可以约定分红,收取固定利润应当属于约定分红的一种方式。A公司以货币资金300万元投资到B房地产开发公司,占有30%的股份。为了保障A公司的经济利益,《投资协议》中约定:A公司每年可以收取固定利润40万元。 营业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 [1993] 149号 ]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5] 5号)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以及国税发 [1993] 149号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对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该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该将收到的固定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A公司收取的固定利润40万元,应缴纳5%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投资入股收取的利润属于税后收益,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分配的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做为免税收入。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