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误工证明的风险

一、案情

2018年2月19日,刘某被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全责。肇事车辆在大地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大地财险公司对刘某主张的医疗费及诊断报告均无意见,病假天数也无异议,但认为刘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因赔偿金额协调未果,遂引发诉讼。

庭审中,刘某工作的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误工损失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员工刘某受聘于我公司任销售部门经理职位,其个人月工资总额为元,次月发放前月工资。发放方式为:除以工资和发票报销两种形式发放其个人工资卡内(数额见公司明细表),另外,每月以公司高管私人户名发放给刘某元工资。2018年2月19日,刘某因在新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2018年4月25日一直不能来公司工作,故本公司停发其62天工资***计元(即刘某个人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25日误工损失)。”

最后,法院依据上述误工费证明等相关证据,判令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各项损失84465元。

二、律师观点

本案中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存在多种税务法律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工资时,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通过费用报销以及私户发放的形式发工资,明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风险。公司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来帮助员工规避个税,发票报销的费用支出真实性存疑,是虚增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

3、虚开发票风险。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公司接受员工提供的发票来抵付工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但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的责任,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在员工出现意外事故时,公司能够出具证明为员工说话是值得赞赏的担当行为。但是公司出具证明等文件时一定要综合评判各种风险谨慎为之,否则可能因为一份证明牵扯出多种税务问题,进而陷入到税务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