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

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基本是夏启以及后来的陵芦继承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积累起来的习惯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有的史籍中记载说“夏刑三千条”,实际并没有那么多,现在知道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具体参见“五刑和肉刑”)。

具体内容包括迟烂三种:昏、墨、贼。这三种罪名都要杀头。其中的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员纪律。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和现在的含义有很大差别。

近代的章太炎先生认为夏朝还有不孝罪,而且是严厉惩处。因为氏族时期尊敬老人是传统的良好习惯,首先要善待自己的父母,其次要对君王效忠。所以章太炎认为夏朝有不孝罪,对不孝罪进尺旦带行严惩是有道理的。

今本尚书没有周国列传,尚书是记录上古时期的事件,最后一篇是秦誓,是崤之战后秦穆公有感自己的过失而巧敬帆发的誓言。

那时还没有列传的文体。尚书按照虞书、夏书、商书、周书的顺序排列的。里面提到的刑法,有商代官刑和周吕刑。夏刑是在《周礼·秋官·司刑》中提到的。《左传》中提稿指到“夏有乱孝雹政 而作禹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