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是参照新法的规定去审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权侵权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侵权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现在的法律制度规定,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权侵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法定的方式继承遗产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如果想要单独拥有的,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这样法定继承人可以单独拥有。,(一)我国对继承份额规定:,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不列入继承顺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