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以什么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 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 公司法 》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分析: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确认、可转让、可计价的,不符合这三条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1、不能独立确认和不能评估价值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例如商誉、思想、能力、智慧等。

2、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资,例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特许经营权、被抵押、被冻结的土地、房产、股权和其他物权等。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它: (1)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