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名称的变化

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 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记忆口诀嘉宾凶军妓)。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子产)、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记忆口诀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秦汉:主要掌握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汉高祖;东汉)2.恤刑(汉景帝)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文帝景帝废肉刑。刑制改革的意义: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南北朝废宫,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 1、《魏律》,明帝《新律》(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2、《晋律》又称《泰始律》,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4、《北齐律》,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官当”制度确立。记忆口诀北魏南陈,官职抵罪律中明。(3)“重罪十条”的产生(4)刑罚制度改革(5)“准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6)死刑复奏(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

唐代的立法:一。《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二。《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三。《永徽律疏》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合编在一起,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上的刑罚原则 ①区分公[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罚(私罪从重);②自首原则(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六。《唐律》六赃: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宋元时期:1、《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门。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2、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注意敕与律的关系。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元初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宋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明清: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尚书·大诰》;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3、《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4、会典,明清两代都有会典,会典属于行政法的性质。刑罚原则: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罪名与刑罚:(1)“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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