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都濡镇。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予的各项任务。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优惠照顾。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促进各民族***同繁荣和进步。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解决。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各民族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重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国外侨胞、归侨和侨眷在本县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意识教育,依法做好征兵、退伍军人安置和优抚工作,加强民兵建设,支持驻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完成执勤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树立和发扬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全县各民族人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把务川建设成为民族团结、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仡佬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和国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仡佬族和苗族的公民所占比例应不低于半数,并且应当有仡佬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