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统筹保险公司怎么样

统筹车险不是保险公司。

统筹车险是一个专业术语,全称叫统筹车辆保险,指的是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造成损失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支出。

一、什么是“车辆安全统筹”经部分媒体报道,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交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并且更划算。

二、“车辆安全统筹”存在的风险据了解,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退保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二)理赔风险。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

(三)纠纷处理风险。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于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货车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三、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因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请广大车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相关信息,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