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劳动局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市政府院内。
(一) 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电话:7500433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青团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 纪律检查委员会 电话:7500433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电话:7500433
负责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电话:7500429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拟定机关工作计划、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复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宣传工作,收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机关的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管理本局国有资产。
(五)劳动关系处 电话:7500431
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拟定并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贯彻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中省直、市属单位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及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综合法规审批处 电话:7500771
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机关法制事务,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
(七)培训就业处(失业保险处) 电话:7500498
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拟定企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规范,指导等级考核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组织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裁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工伤保险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7500761
综合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协调工伤保险政策;拟定企业工伤认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和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工作;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确定全市工伤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拟定、调整工伤伤残等级和非因公伤残等级相关待遇;拟定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政策;拟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调整相关待遇、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范围;组织拟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给付标准;组织推动职业康复工作 ;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养老保险处 电话:7500432
拟定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出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和拟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具体办法;拟定全市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和退休待遇办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办法;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上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规划工资处 电话:7500770
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收入调节的有关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与实施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法规和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的流动工作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含部门管理的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企业经营者晋升工资和工效挂钩核准。
(十一)医疗保险处 电话:7500768
负责医疗保障事业的综合管理;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以及各类医疗照顾人员管理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基本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法规和实施办法;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定点医院、药房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导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电话:7500929
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划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