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必须要办理登记。不动产设定 抵押 一定要有书面的 抵押合同 ,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 房产证 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 抵押权 。 《 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