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负责任吗?
案情
虚假广告就像“打不死”的小强一样屡禁不止,一些商人为了攫取不法利益,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发布虚假广告。张某30岁,少年白头,这个问题一直困扰他。2020年5月1日,他在某电视台上看到了一条播放根治少白头的广告,广告中卖家大肆宣传祖传秘方,只要买了他们的药物,吃上半年以上就能根治。抱着尝试的心态,张某按照提示购买了广告中介绍的药物。服用1个月,白发未见减少,反而身上出现各种红点,经医院医生检查,张某因长期乱服不明药物,引起的皮肤病。张某思前想后,是因服用了广告上介绍的药物导致,遂向该电视台要求赔偿。 分歧 针对本案,某电视台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视台无需承担责任。理由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一般的明确真假的能力,其过于相信信广告的宣传的作用,而购买服用,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一部分责任,对于药物造成的身体问题,张某应向广告商进行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电视台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该电视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赚取了广告商的广告费,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核业务,我国的《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某电视台应与广告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某电视台对电视上发布的所有广告负有审核义务。我国的《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电视台为商家发布广告,收取了商家支付的广告费,根据利益与责任对等的法理,广告主当尽审查义务,确保对外发布的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防止误导广大群众。 第二,某电视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为了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我国的法律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规定特别严格。《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因购买某电视广告上推荐的药物,服用后导致皮肤过敏,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要求电视台承担赔偿于法有据,倘若电视台赔偿后则向广告主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