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一、商事权利能力(即商事能力):为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事行为能力(即商事行为):商主体所为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性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行为。
扩展资料:
商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
2、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特别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主体的能力。
3、商事能力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4、商事能力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丽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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