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审减工程款多少比例
5%包含5%。
一、工程结算审减额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
1.招标流于形式。
目前工程招标普遍存在招标深度不够,方案招标和局部招标的问题,标底编制质量不高,部分标底编制内容不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导致标底价不够准确合理。这种现象在室外配套工程中尤为严重。用于招标的施工图常常只相当于一个规划详图,连工程的具体做法和施工场地的自然标高都没有交代,用这种施工图招标,很大一部分工程量根本无法编入标底,只能写说明,留活口。招投标的目仅在于确定中标人,而忽视了招投标对成本控制的真正意义,特别是招投标时未能涵盖或细化的工程内容,在随后产生大量工程变更的同时,失去了招标应有的意义。
2.变更管理不规范一些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变更方案或随意提高建设标准,不仅致使实际投资额超预算,也容易让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签证上钻空子。如某装饰工程的设计在土建工程完工前方进行,且全部装修标准有所提高,材料用量大价格高,建设单位未能做好变更材料的测算询价定价工作,施工单位高于市场价报价。
3.中标价对结算缺乏约束力一方面由于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一方面由于项目单位现场管理混乱,监理未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对于签证管理过于宽松,工程量签证随意签,种种原因,造成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频繁,并且签证单过于简单,对于工程量的确认没有具体计算依据,后期对于变更、签证工程量的重新审核非常困难,往往是按照签证单予以确认。按照合同中“中标价+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导致中标价流于形式,实际结果往往是按实结算。使得一些施工单位钻空子在工程变更、签证中混水摸鱼,抬高工程造价。
4.招标单位咨询能力弱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专业,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于审减额没有规定,缺少约束条款,施工单位普遍存在高估冒算,随意计算工程量,高套定额,乱取费,变更签证不规范的现象。不排除个别施工单位和审计单位互相串通,***同谋利的极端行为。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根本动因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追求本身的利润最大化,但造成建设单位支付额外审计费用,增加了投资成本和社会成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国家相关部门应一致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必要方式,使审减率回归理性。
二、审减率回归理性必要方式 。
1.审减费用的***担。
施工单位多估冒算,造成建设单位额外的支付审计单位的审计费,对建设单位是不公平的。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计费的收取标准一般由当地省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制定,再由双方商定认可。工程造价审计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1)基本审计费。按单项工程总投资额计取,不管有无审减(增)额都的计取,是保底的。
(2)审减(增)额审计费。按审减(增)额减允许额的余额计取。 如有项100万投资额的工程。审计结果:审减额为8万,其中允许差额为5%即5万,审减余额为3万。审计额费率商定为6‰,审减余额费率商定为5%。那么此项工程的审计费为:100万*6‰ + 3万*5% = 0.6万+0.15万=0.75万。传统做法审计费0.75万元全部由委托单位(项目公司)承担,这里推荐采取送审额核减一定比例以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超出比例以外的部分改为由施工单位承担,上述工程审计费0.6万由项目公司支付,超出5%差额部分审计费0.15万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的收费费率以物价局的标准一定范围内浮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不讲依据的乱报,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但此规定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提前约定,因此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时一定要加强对合同结算、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的条款。
目前不少地区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浙价服[2001]26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率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浙价服[2001]285号、浙财建[2001]5号《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2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注第5条规定。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
(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2.加大惩罚力度,严格考核追责。
国家和地方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暨定的法规制度,组织对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评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业绩差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加大问题处理处罚力度,保证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真实、准确,有效地将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恶意增加工程量、高套定额的行为,可考虑吊销其从业资质。同时,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等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对审减率高于一定比率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实施警示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关,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资金,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