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事项

(一)原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更名为长沙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二)药品流通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与区、县(市)二级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事权划分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及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和相应行政许可责任;承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品批发、药品连锁公司总部、特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药品零售质量认证跟踪检查责任;负责核准市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受理相应举报、投诉、复议和稽查打假。

2、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区、县(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制剂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门店药品器械的日常监管责任;承担受理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稽查打假责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委托承担审核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行政许可及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零售)事项。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