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接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市来访接待中心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窗口,每周一安排一名律师,配合市领导接待日的接访工作。
2、法律服务窗口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解答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市信访局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并为市委、市政府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3、信访案件接待工作中,遇有信访人需要法律援助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到信访法律咨询和服务窗口,由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或市长公开电话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信件、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进行。
2、接到信访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录和登记,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案件,应当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需要本机关立案查处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
3、对于基层解决难度较大的可能到市到省进京越级访的案件,要在责任部门反复研究,认真工作并提出明确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市信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实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处理。市信访局处理信访问题时首先要问上访群众到基层单位反映了没有,谁接待的,接待者和领导是怎么处理和答复的,以分清责任,检验工作。凡经查实,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对信访问题多发生的地方和单位、信访热点难点问题、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问题实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负责对督查的信访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督查单位改进工作。
5、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1.接到市信访局的紧急办案通知后,不到现场或者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工作的;2.负有信访案件跟踪处理责任的部门,未能履行跟踪处理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责任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的;(2)无正当理由,贻误、拖延信访案件的处理,造成案件升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7、对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