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为什么没有死刑
香港在1993年废除死刑。
最初期殖民地政府曾对华人执行斩首之刑,处决的地点为九龙寨城前的空地。而在1966年以前,对于谋杀等严重罪行均执行环首死刑 (问吊),由战后1946年起至1966年,***有122人被处决。[最早期死刑是公开进行的,后来因为人道起见,改为在监狱内执行,中环的旧域多利监狱和赤柱监狱,都执行过死刑。赤柱监狱的H监仓就是执行缳首死刑的地方。
香港最后一名被处决的死囚是越南籍的黄启基,他因劫杀罪被判死刑。由于当时香港的宗主国--英国已于1965年废除死刑,代表黄启基的御用大律师贝纳祺 (Brook Antony Bernacchi)虽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无法推翻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在赤柱监狱被问吊。
其实由1966起至1993年的香港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环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伊利莎白二世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当时的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