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是否受限制

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