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夺他人承包权为目的,因毁坏冬小麦青苗被监视居住,现在又一次抢种承包者耕地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9条第2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律师评论:对监视居住者,国家法律规定的还是比较严厉的,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该案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后又一次抢种承包者耕地,显然不知悔改,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对其收监,走司法程序对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