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日前,成都市律师李宗发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10月6日《成都晚报》)

呼吁为孝道立法的声音,李宗发显然不是第一个发出的。一个多月前,江苏一个人大代表就疾呼惩治不孝顺父母者。再往前推,早在两千年前,人们就意识到孝道的重要性,并在选拔官吏时考查个人的尽孝情况。封建社会更有《二十四孝图》,以那个时代的“孝道”标准苛求时人遵守。“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的道理被李宗发律师搬出来作为孝道立法奔走呼号,这样的理由没错。不过,笔者觉得为孝道立法既没必要也不可行。

孝道算得上道德王国中的“大哥大”了。任何时代,谁要是拿父母不当人,这人保准多行不义必自毙。自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惩罚,用我导师的一篇小说名字说,就是《良心有牙》,虐待父母的人迟早会被良心这根牙齿咬得痛苦不堪的。古人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其实也是这个道理。既然几千年来包括孝道在内的道德规范一直在扮演社会警察的角色,无形中维系着“社会治安”,并且只要有人类文明存在,所有被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都将继续起作用,那么,还有必要为孝道以及道德立法吗?

孝道不仅不需要立法,更重要的是,它很难以立法形式面世。孝道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东西,是通过社会舆论形成的某些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虽然看不到摸不着,不过,它却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我老家一个农民,幼时丧父,母亲改嫁并和继父将其养大,长大后他拒绝赡养母亲和继父。然而,乡村巨大的舆论压力,让他在村子里很难抬得起头来。后来,他不得不肩负起赡养的义务。这样的舆论惩罚,远比复杂、漫长的法庭审理、判决更奏效。既然舆论的力量可以自行纠正一般的不孝道行为,又何必要给立法增加负担?要知道,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拿法律解决问题。换言之,法律不是万能的。

孝道也很难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之所以这样说,孝顺与否,法庭很难取证(特别出格的有婚姻法、刑法伺候)。有人说过这样一句精辟的话:“论孝,看心莫看行,看行天下无孝子;论色,辨行莫辨心,辨心天下无完人。”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孝顺,是否尽孝,只能看其内心里有没有孝道观念。如果对号入座,普天下是难以找到一个真正的孝子的。道理很简单,孝与不孝没有绝对的标准,每个父母只能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给子女的行为打分。标准的主观意志过强,反而使立法者望而却步,总不能强行划一,把孝道具体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吧。不能具体量化,如何确定哪些行为是违反《孝道法》的——假如真有这么一部法律的话。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孝道标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孝道标准,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尽孝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将千差万别的孝道标准统一化,太不现实了。即使成文,绝大多数父母也未必愿意看到自己的子女因为自己而受到法律的审判。倘若他们当庭翻供或者撤诉,尴尬的何止是法官,更是那部量刑难、定罪难、执行更难的《孝道法》啊。

观点撞击:呼吁孝道立法的现实意义(红网:陆志坚)

一个四川,一个南京,发出同样的呼声,提出同样的见解,目的就是让“孝”走上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用法律手段保护传统美德,惩治不孝之徒、忤逆子女,这也说明了为“孝”立法已迫在眉睫,为公众所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孔子在《论语》中就这样说道:“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承传了千年的家庭伦理道德。韩愈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至今仍为我们所遵循的道德准则。

  然而经济的发展,对利益的狂热追求正猛烈地冲击着、撕咬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正渐渐地被人遗忘和遭蹂躏、践踏,一些人的道德底线丧失殆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子女遗弃父母、不孝敬父母甚至殴打父母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有人感慨,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就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什么亲情、友情、感情,都已打上了金钱的烙印。可见,为“孝”立法,是挽救社会道德的一种需要。

我国目前正逐步进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日益增多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甚至是严重滞后,“老有所养”还不尽人意,养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以家庭为主,这就需要用法律约束子女的行为,强制他们恪守孝道,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

同时,李宗发律师在建议稿中还郑重提出,“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将“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标准,是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菜根谭》中曰:“德者,事业之基,未有基不固而栋梁宇坚之者。”作为公务员,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自己父母都不能孝敬的人,何以能情为民所系?这就将为官者在家尽孝、在位尽职有机地结合起来,培育其高尚的官德。

呼吁为“孝道”立法,希望传统美德能得到法律保障,使其发扬光大,从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道德水准,这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一种新探索、新理念、新创造、新要求,必定会得到社会的欢迎。

来源:/a/20041007/0001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