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避捉奸从酒店坠亡,捉奸者和酒店被索赔百万,法院怎么判的?
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带人“捉奸”,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翻窗户站到空调外机上,意外坠下6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捉奸者和酒店被索赔百万夏某的家人表示,夏某是因为李某才来该酒店,之后刘某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夏某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
同时,夏某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刘某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何能冠冕堂皇地进入酒店,从而对夏某进行人身威胁。
夏某住在酒店6楼,6楼窗户酒店居然未安装防护措施,窗户也未进行相关安全处理,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1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夏某坠楼是可以避免的。据此,6被告的***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夏明坠楼,应当***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爬窗系死者自主行为与他人无干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夏某在被告刘某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某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某的死亡与李某、刘某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某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否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具体而言,即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
具体到酒店客房内的设置,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
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某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夏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某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