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的简介
承销商往往被生产企业赋予较大的渠道管理及库存管理权限。在生产企业发展初期,往往因为销售不好做,产品地区竞争压力过大,销售网络扩充成本过高,而选择这一地区客户资源较为丰富的大代理商,与之签订销售协议,让这个代理商自行制定这一地区的销售及定价等管理政策,而承销商与代理商不同,各企业对承销商的政策也不同,承销商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
股票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依《证券法》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在2002年11月1日之前,依据国务院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自2002年11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对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行政审批。
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中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