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司法助理员的职责和加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条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四条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第五条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第六条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