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异常反应赔偿细则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因接种正常疫苗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法律依据: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第十二条 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为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