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
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六)受理公民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规定的责任,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同体意识,是做好民族地区工作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六)受理公民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