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不利因素公示法律依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火车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等。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