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三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畅伐扳和殖古帮汰爆咯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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