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反射利益?
字面看来就知道它是一种“利益”,这里不是双方的主动的。反射性利益,是一个与“法律上的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此概念缘于“国外行政法学”传统理论。而这个词语用的比较多的都是相对于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是以公***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把个人利益与公***利益放在了对立的位置。所谓的反射性利益,指的是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举个虚构的例子:某省政府出台一规章,内容为:“为了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自某年某月某日始,省内所有公园均免收门票。”该规章一经出台,游园的公众(不特定多数的人群)都是受益者,因为大家均省下了门票钱。但是,该规章施行一段时间之后,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政府又取消了该规章的实施,重新发布规章规定各大公园再次开始收门票。从免费游园到重新收费,必然会造成游客利益受损。——这部分受损的利益,既为“反射性利益”。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公民反射性利益受损,单个个体不能提起法律救济。在通俗点就好象你通过正规渠道买了块地皮建了房子后,但国家对这一地皮路段要进行修建公***或者机场铁路什么的工程,而此时你那段地皮也已经涨价了,这个就是一方得利了,一方却没受损,有种被动升值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