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是什么?
常见情形有三种: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