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美国法庭,法官背后墙上的英文是什么意思?出处在哪里?有什么典故。

Reason is the life of the law; nay, the common law itself is nothing else but reason. ---Coke

法律的生命是推理,不仅如此,而且普通法本身除了推理外别无他物。――科克

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9.3),英国16、17世纪著名普通法学家。他主要讨论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这与霍布斯、菲尔默、洛克、哈林顿等人不同,而只是英国法律问题。同时也只讨论英国法律问题中的一部分,即普通法(主要适用于国王法庭)。

法学观点

对于适用于其他英国法庭的法律,他也不怎么关注。他对这些法律也熟悉,但认为他们是"外来法"(foreign law)。英格兰法(english law)──"the law of the land"一般只指英国普通法,而不是如其论敌正确地添加的"the law of the Chancery, the Ecclesiastical law, the law of the Admiralty … the law of the Merchants, the Martial Law, and the Law of State."他还不仅仅认为普通法庭的法律是"the law of the land",而且致力于使其系统化,他认为英格兰法律是自足的。所以他才采用了君士坦丁的"institutes"名称。他提出普通法高于其他法律。这一点与詹姆斯正好相悖。被任命为王座法庭大法官后,他坚持自称为"英格兰的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这令詹姆斯十分不悦。他认为普通法是延绵不断的。但他最重要的贡献是把普通法看成是英格兰的"基本法",是其未成文的宪法(constitution)。事实上,科克并未提出新理论,他接受詹姆斯的前提,只是把法学的重点从一般性的法律转到英国法,且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它。对于这一点,詹姆斯也没有办法,因为詹姆斯也强调法律的延续性,他需要给君主的合法性找到一个历史基础。

后人评价

真正做到了在其位谋其职,干一行爱一行。做为attorney general,完全忠于国王;做为普通法法官,完全忠于普通法;做为议员,坚决支持议会的独立。在内寺十分受欢迎,在其职业生涯很早的时候就被认为是一个杰出的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