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丙公司只承担300万以内的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 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