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教育机构产生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没有产生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有不同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类,目前各国适用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职务过错或公务过错)、违法原则、主观过错加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等。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其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