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理超时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可以吗

民事诉讼审理超时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应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究竟享有何种诉讼权利,又该承担何种诉讼义务等,是很值得研究的。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已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正确的。同时,还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抗诉机关并附结案文书。反之,作为人民法院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接受,打折扣不审理是没有理由的。但人民检察院没有必要出席法庭,更不宜以第三方参与到再审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中去。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纠纷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其身份不可能只是观察员,若支持一方,反对一方,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其法律监督地位就可能发生变异。第二,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是法律规定由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民事案件的再审诉讼,必然要明确其相应所在的诉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但人民检察院并非诉讼当事人,其身份与职责只能是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宜参与具体的民事再审案件的诉讼活动。第三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如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那究竟应由谁来充当诉讼活动的组织指挥者?是被监督者法官,还是监督者检察官或者法官与检察官***同组织指挥诉讼活动?这种参与具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形而上学的,在实践中只会使诉讼秩序陷入混乱,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四是不告不理是人民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个重要原则,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官应当尊从。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参与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在客观上不利于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甚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