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条格
至正条格:中国古代法学,元代法规之一。
知识拓展:
一、《至正条格》的来源:
元顺帝妥欢帖穆尔(1333~1368)当政时完成的元朝最后一部法典。顺帝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诏谕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一年后书成,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诏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二、追溯元代法制演变,主要法律文书有哪些:
要论述元朝法制演变要追溯到辽金,这些少数民族政权早期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形态多为部落制、奴隶制,法律制度不完备,存在大量的习惯法成分。当他们与中原接触密切乃至征服中原传统汉文化地区后,往往展现出一种矛盾的心态。
一方面作为战胜者和统治者,对汉法存在轻视,倾向于坚持本民族自身习惯;另一方面又被长期处于封建时期、生活水平较为先进的中原文化吸引,同时为了统治大量汉人聚集地,不得不在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汉化。
为了巩固自身统治,辽朝实行“因俗而治”国策,即用“国制”管理契丹族人民,用“汉制”管理汉人,这种方法被金元等政权所学习。
辽朝强化法制建设自辽兴宗重熙五年开始,集中编修辽太祖以来的历代法令,制定了《重熙条例》作为基本法,后又修订《咸雍条例》。
这两项基本法律在收罗辽朝建国以来皇令、法令的同时,大量参考唐律,同时因部分唐律久远过时,补充了很多宋例,以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
这两项法律说明辽朝在接受汉化上向前进了一大步,此后金元两朝也深受其影响。金朝开国之初,也是坚持旧制,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在刑罚制度方面更多依靠女真族习惯法。
但随着太宗、熙宗的不断改革,遵循辽、宋的旧制,逐步完善了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及与之配套的司法体制。
皇统五年,金代颁布了本朝首部法典《皇统制》。本部法典效仿了《宋刑统》的编纂方式,“以本朝旧制”,兼收并蓄隋、唐的制度,并参考辽、宋的法律制度,“类以成书”,形成了接近中原汉法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