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其理由主要有四:

1、企业法人的住所相对固定,不存在“下落不明”的状况,能够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企业法人确实“下落不明”时,也不能公告送达,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即使公告送达后作出裁判,裁判内容也不可能得到执行,失去诉讼目的;

4、向法人公告送达实质是向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混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也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