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角度论证如何在公共场所处理个人之间的矛盾。
公***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利益目标。例如:我国宪法经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
其一,具有“公***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着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由于一种公***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利益与整体公***利益、短期公***利益与长期公***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看别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