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5条含义

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过错心理,该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不优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过错心理,而是依法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依法可以减免承担侵权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典》对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规定,并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强调了造成损害的行为后果,作为承担过错责任法律后果的条件。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本条规定,明确的是追究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该两条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所产生民事关系的黄金法则。

上述两条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等方面有一定不同,但都属于因过错而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对某类特定的损害结果,法律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自2010年通过《侵权责任法》确定上述两条归责规则以来,现今被《民法典》原文引用,作为处理社会生活中关于侵权与规则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责任与义务的统一性,以及法律对某些行为责任承担的强制性。

实务问题

一般而言,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最一般的表现形式,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而过错推定责任在适用上应当由法律规定。常见的过错推定责任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的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的责任、悬挂物的责任、堆放倒塌物的责任、林木折断的责任、地下施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