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我国,问一个问题?

我的理解:

1.我们积极入世很重要的一个出发点就是:享受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授予国(也叫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待遇。通俗地讲,就是同为成员国,你给人家怎么样的便利,给我的便利至少不比给人家的差。

2.WTO给成员国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免除义务。这也是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争论把我国定性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原因所在,因为如果把中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待,则应承担的义务比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要多得多。就拿你说的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面,对环境的影响必定比发展中国家要大,理应承担更多义务。(可见当年在入世谈判中主张把中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待的成员国用心之“良苦”)

3.WTO对成员国规定了免责条款,成员方据此可申请免除WTO某项或某些义务。关贸总协定历史上,各缔约方***115次获得免责,其中发展中国家81次,欧***体21次,美国7次。(数据来源:东方法制网)可见,相较而言,WTO对发展中国家可能更为宽容一些。

4.不仅在你说到的环境保护方面,在其他法律规范,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也比发达国家承担的相应较少(当然,这会让一些发达国家很不满意)。

5.你说的环保方面未与国际接轨,在法律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也是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是,只有缔结的条约,才能成为中国法律的渊源。通俗讲,如果中国和其他国家没有约定要承担某项义务,那么,中国的立法就可以不把这项义务制定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