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电视剧备案实行几级管理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