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中的溯及既往一般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旧的行为仍然产生适用效果的情形。《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